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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0-03-31 浏览:191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部署要求,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出台了《重庆市科技创新券专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4日
重庆市科技创新券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健全完善创新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队伍,根据《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和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管理与市级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科技创新券专项(以下简称"创新券"),以电子有价凭证方式,无偿资助科技型企业、创客及创业团队购买有利于创新发展的相关服务。
创新券遵循"鼓励创新、注重绩效、坚守诚信、自愿领兑"的原则,以后补助方式兑现,引导和激励创新资源对接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券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资金测算、兑现拨款、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开展创新券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开展创新券申领、兑现的相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券系电子券,每张券编号唯一,用于购买《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所列的科技服务(有偿,以下简称"科技服务")和上市或挂牌辅导服务(有偿,下同),分为资源共享券和融资辅导券,设定不同的面额,资助不同的对象。
第五条 资源共享券用于购买科技服务,面额分为1万元和2万元两种,有效期均为1年。
面额1万元的资源共享券由区县科技部门代为领取和使用,资助对象为拟入库企业系统培育的下列主体:
(一)环大学创新生态圈内的企业或创客。
(二)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三)国家或本市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团队及个人。
(四)向区县科技部门提出科技服务需求的创客。
面额2万元的资源共享券每年由资助对象领取和使用1张,资助对象为企业系统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一)注册成立时间3个(含)纳税年度以内;
(二)已及时、准确地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三)上年度无违法违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不属于信用联合惩戒对象。
资源共享券未在有效期内使用或领券后60日内未使用,以及有效期届满后90日内未申请兑现的均自动作废。
第六条 融资辅导券用于购买上市或挂牌辅导服务,面额为4万元。资助对象为企业系统中拟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科技型企业。
单个资助对象只能申领和使用融资辅导券1张。
第七条 创新券的申领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适时发布申领通知。
(二)在线领券。区县科技部门和科技型企业须于每年12月底前适时登陆企业系统领取创新券。
第八条 创新券由区县科技部门和科技型企业向接券机构单向流通,可以根据购买服务的实际需要进行拆分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送等。
第九条 接券机构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自愿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注册登记、上传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按照内容清晰、价格合理的要求公布科技服务产品信息的下列法人组织:
(一)能够提供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的高等学校。
(二)能够提供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的科研机构,包括全市科研事业单位、市属转改制科研机构。
(三)经科技部或市科技局认定,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
(四)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能够提供检验检测服务(限CMA或CNAS授权目录范围内)的检测机构。
(五)从事科技创新板挂牌代理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注册为接券机构后,可授权本单位能够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专家或团队,直接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
第十条 接收创新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接券机构接收资源共享券和融资辅导券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通过企业系统在线接券后,应报领券企业所在地区县科技部门备案。其中,接券机构接收面额1万元的资源共享券应与区县科技部门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团队名单,约定具体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绩效目标,通过企业系统在线接券的张数应为10的倍数。
第十一条 创新券每年兑现1次,由接券机构申请兑现,市科技局集中受理。
接券机构接收资源共享券并签订有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未在有效期内完成约定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内上传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约定服务并申请在有效期届满的次年兑现。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接券机构授权本单位的专家或团队直接接收资源共享券并提供科技服务的,由授权单位作为接券机构申请兑现。
第十二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接券机构申请兑现资源共享券和融资辅导券应当通过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在线上传完成服务合同的证明资料,并保留原始服务合同、服务过程记录和服务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接券机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上市或挂牌辅导服务的,在科技型企业上市或挂牌后的当年,方可申请兑现该企业支付的融资辅导券。
接券机构申请兑现面额1万元的资源共享券应先提请区县科技部门出具书面绩效证明,载明服务绩效情况,罗列"新培育入库科技型企业"的名单,通过企业系统在线上传并提出兑现总金额。每新培育入库科技型企业10家可申请兑现1次。不足10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兑现申请,累积至10家后再予以兑现。
前款所称的"新培育入库科技型企业",是指经接券机构提供服务,在企业系统入库后,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达到E级及以上的企业。
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兑现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于每年7月底前发布通知,集中受理创新券的兑现申请。
(二)提交资料。接券机构根据市科技局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登录系统,提交拟兑现的服务订单或服务合同,下载打印《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达市科技局。
(三)核对确认。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不低于订单数量15%的比例,对申请兑现的创新券进行抽查,并提出核对意见。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的核对意见,提出拟兑现创新券的单位名单和金额,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四)集中支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于次年4月底前一次性集中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兑现创新券获得的资金由接券机构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合理使用。鼓励接券机构利用兑现创新券获得的资金组织实施科研项目,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或科技服务能力。
接券机构利用兑现创新券获得的资金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管理、自主结题,经费包干使用。符合市级科技计划要求的项目,可以申请入库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议通过的项目,将下达重庆市科技创新券专项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或开发区设立创新券并纳入企业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型企业、区县科技部门领用创新券和接券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凡有举报经核实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重复申报资助等行为的,市科技局将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接券机构使用创新券兑现的资金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科技型企业、区县科技部门申请领取创新券的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接券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的时间截至2022年6月30日。《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18〕9号)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