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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7-15 浏览:293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20〕5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来源 | 重庆市经信委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一)支持领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2020年第二批专项重点支持软件集成应用、中小企业“上云”实施智能制造成效奖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等方向。
(二)支持方向。详见《2020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申报时未列入信用平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申报时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分类申报条件
各项目申报条件见《申报指南》。
三、工作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按照市财政局等8个部门出台文件相关要求执行。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于8月5日前将一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时间要求和报送材料另行通知)报送到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
(二)所有项目由企业(单位)自愿申报,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申报。
(四)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企业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审核资料、上报文件、资金拔付文件及其他需存档资料。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报指南
一、软件集成应用
(一)支持方向:在工业等重点领域开展软件集成应用,发展良好的成长型、创新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以及软件公共服务平台。
(二)支持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是在重庆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纳入《重庆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目录》的成长型、创新型企业或为企业提供软硬件适配、软件测评、软件开发、软件设计咨询、软件人员培训及认证等专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3)成长型、创新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2019年软件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超过500万元;
(4)软件公共服务平台2019年项目投资(包括软件、硬件、网络、系统集成等采购费用以及项目研发人力成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项目建设已完成并对外开展服务(提供合同或测评报告);
(5)提供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包含软件业务收入、研发金额的审计报告(软件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包含投资金额的审计报告);
(6)优先支持上年度在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运行监测平台上报月报、年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补助标准
按照2019年项目研发额(软件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已投资)不高于1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要求
按照附件2准备项目申报材料。申报主体需提供软件集成应用的合作协议或者采购合同以及用户使用情况说明;提供典型合同清单和相关票据;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二、中小企业“上云”实施智能制造成效奖励
(一)支持方向:2019年以来,企业在产品研发设计、资源配置协同(供应链管理)、业务运营管理、生产过程管控、设备管理运维等方面,通过生产设备和信息管理软件“上云”实施智能化改造,实现降本提质增效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申报条件
1.2019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3亿元及以下;
2.生产设备和信息管理软件“上云”的投入10万元以上(以发票为准)。
(三)补助标准
对企业“上云”的成效进行评分,全年评分前200名的企业分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不少于奖补数量的1/3)。第一级为前100名给予20万元奖励(“上云”投入低于20万元的,降一级奖励);第二级为101-200名给予1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按照附件3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20〕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补充通知》(渝财产业〔2020〕33号)要求,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进行申报,并于7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数据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7月31日前汇总上报市经济信息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