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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消息来源:重庆市知识产局 发布日期:2020-07-15 浏览:1049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专利资助政策对激励创新的导向作用,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促进专利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经市知识产权局2020年度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专利质量,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促进专利运用,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应当遵循授权在先、促进运用、诚信申报、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四条  申报专利资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资助的专利,其第一申请人的申请地址应在重庆市辖区内;专利申请人(申请人之一)是重庆市辖区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拥有重庆市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的自然人;申报资助的专利为上一自然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以及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二)专利资助的申报人应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指定经办人或委托他人办理专利资助。专利权人应当是重庆市辖区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拥有重庆市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的自然人。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共同专利权人协商指定一个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报。 


第五条  专利资助标准为: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美、日、韩、欧洲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同一发明创造既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权又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六条  专利资助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报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专利资助申请表》(电子件)(附表1)。

(二)《重庆市专利资助明细表(国内)》(电子件)(附表2)或《重庆市专利资助明细表(国外)》(电子件)(附表3)。 

(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复制件);重庆市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制件)。

(四)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应提供获得授权的证明材料,包括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制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还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制件。 


第八条  专利资助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通过重庆市政府“渝快办”平台提交专利资助所需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有效性及上传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拟予以资助专利清单草案。对初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人所在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拟予以资助专利清单草案中专利权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经复核后,形成拟予以资助专利清单,在重庆市政府“渝快办”平台和市知识产权局官网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予以资助专利清单有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调查处理;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后,将专利资助费用拨付到申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对于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涉嫌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核实,由市财政局或市知识产权局追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1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