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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含有“吃货”,“淘宝吃货”商标被驳回!

消息来源:工业快报 发布日期:2020-06-18 浏览:208

随着近几年的微博流行,“吃货”一词被广大美食爱好者广泛传播,用于自称和互称。有人调侃,喜欢吃东西的人,长得好看的,叫“吃货”,长得不好看的,那叫“饭桶”。

为了满足消费者对美食的需求,2019年4月17日,淘宝吃货品牌战略发布会在杭州举行。淘宝吃货将作为一个全新的品牌,聚合淘宝、天猫、农村淘宝等资源,通过线上、线下满足消费者对美食需求。

2019年3月29日,阿里巴巴在第9类、35类、41类和42类共申请了8件“淘宝吃货”商标,但是,该商标申请就遭到了驳回。

随后,阿里巴巴于法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据商评委网站2020年4月9日发布的信息显示,对这8件“淘宝吃货”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驳回理由均为:申请商标中含文字“吃货”,通常易被消费者作为含有贬损含义的词汇使用或理解,以此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予以使用格调不高,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易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不知道阿里巴巴会不会为了这8件商标提起行政诉讼呢?
毕竟有些“吃货”商标是申请成功的,比如:第13585189“吃货”商标和第16587090号“幸福吃货”商标。

2012年6月27日,时空创意(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创意公司)申请了第9类“吃货”商标。

2013年5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作出ZC11126521BH1号商标驳回通知,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时空创意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4年3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39285号《关于第11126521号"吃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039285号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时空创意公司不服第039285号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的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为中文"吃货",尽管"吃货"二字在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并非贬义词,但人们通常容易理解其含有贬损含义,有违社会道德,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039285号决定。
时空创意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吃货”相关商标?请三思
商标局网站显示:截止目前,与“吃货”相关的申请商标共有1911件,包含“吃货”、“吃货天下”、“吃货天堂”、“吃货站着吧”、“吃货靠谱投”、“吃货不得不吃”、“吃货猫”、“吃货阿狸”、“吃货加油站”、“吃货表情”、“吃货部落”、“吃货宇宙FOODIVERSE”等商标,注册类别也很丰富。
最早的一件“吃货”商标申请于2011年3月29日,目前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
2017年8月9日,杨某申请了第25780157号“亲爱的吃货”商标,该商标也被驳回,杨某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亲爱的吃货”,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其中包含文字“吃货”,尽管“吃货”二字在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并非贬义词,但其与通行的价值观及良好行为规范相抵触,其含有鄙视、不尊重之意,易使人产生格调不高、倡导不健康生活方式等认识,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吃货请闭眼”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