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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6-10 浏览:283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大数据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6号)和《关于加快线上业态线上服务线上管理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20〕2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推动我市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大数据发〔2020〕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围绕全市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目标任务,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内容、5G应用、数据治理、平台经济、线上业态等领域的重点项目。
(二)支持方向。详见《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支持方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内容等新兴产业的产业化项目和基础支撑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方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内容、5G等新兴技术与工业、农业、商务、交通、金融、医疗、教育等行业融合应用项目。
支持方向:工业互联网平台、电商物流平台、创新创业互联网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新兴细分互联网平台等平台经济项目;产业互联网、新零售、数字内容、数字化金融服务等线上业态创新应用项目;“宅生活”、在线医疗、在线教育、商务活动、交通出行、就业社保等领域线上服务创新应用项目。
支持方向: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建设和应用项目;政务数据资源治理和安全体系建设项目;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社会数据融合应用项目等。
(一)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1.在重庆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时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上无不良记录;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4.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大数据智能化技术开发能力、项目建设运营能力,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
(二)分类申报条件
1.各项目申报条件见《申报指南》;
2.申报时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3.项目的自筹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4.符合国家或重庆市大数据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
5.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6.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特定项目审批程序,如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7.同一个申报单位原则上仅申报一个项目。
(一)申报项目已列入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库。
(二)申报项目为2018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的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30个月,科技创新性强的项目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三)项目申报流程。除央企分公司和市级部门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外,其他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大数据发展局(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各区县大数据发展局(大数据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在《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上加盖推荐单位印章,并将本区县所有申报材料整理汇总,申报材料电子版(word版和加盖印章后扫描PDF版)和电子版(word版和加盖印章后扫描PDF版)提交至市大数据发展局融合发展处(产业发展、产业融合、平台经济)或数据资源处(数据治理)。
(四)项目申报时间安排。申报单位提交资料至各区县大数据发展局(大数据主管部门)截止时间为6月26日;各区县大数据发展局(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资料至市大数据发展局截止时间为6月30日。